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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5號
原 告 蔡耀德
蔡慧縈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被 告 蔡菲利
訴訟代理人 賴一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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