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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字第40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劉佳茹 (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返還裁判費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 年11月3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未繳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應駁回其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 月3 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該裁定於113 年1 月20日送達,並由抗告人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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