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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確認死因贈與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被繼承人賴薏華所遺如附表所示之建物及土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4萬4,312元,加計存款347萬7,696元後,合計為1,922萬2,008元,應徵裁判費27萬1,8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附表:
編號 類別 內容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1 建物 嘉義市○○○段○○○段0000○號(門牌號碼:嘉義市○區○○里○○○街00號) 999,900元 2 建物 嘉義縣○○鄉○○村○○○○○○○○○○地○○○縣○○鄉○○段00000號,稅籍編號:00000000000) 903,500元 3 建物 嘉義縣○○鄉○○村00鄰○○00○0號(坐落土地:嘉義縣○○鄉○○段00000號,稅籍編號:00000000000) 22,600元 4 土地 嘉義縣○○鄉○○段000號 2,980,494元 5 土地 嘉義縣○○鄉○○段000○0號 3,092,793元 6 土地 嘉義市○○○段○○○段00000地號 3,886,000元 7 土地 嘉義市○○○段○○○段000000地號 3,857,000元 8 土地 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乙○○及丙○○之權利範圍各1/300000) 25元 合計 15,744,3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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