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小上字第28號
上 訴 人 王彥欽
被上訴人 志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習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12年度嘉小字第5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於民國109年向被上訴人報名的課程為五等考取班,報名類科為一般行政,課程的重點係在五等地方特考,原審卻認定上訴人所報名的課程,不是專為五等地方特考之補習班課程。
另被上訴人於111年開設的法學大意課程,尚有一堂訴訟法的課程沒有上完,原審卻認定被上訴人無未予提供之情事。
原審判決內容有許多不符合法律規定,已構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之判決違背法令、判決理由矛盾、調查證據容易而未調查等事由。
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5萬1,000元。
二、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36條之32準用同法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規定,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以及㈠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㈡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㈢法院於審判權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
㈣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
㈤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而言。
故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不得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之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為理由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
是以,上訴理由若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而上訴不合法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法院毋庸命其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嘉義簡易庭112年度嘉小字第543號小額訴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固於法定期間內之112年9月19日提起上訴,然核其上訴狀所載內容,僅將原判決部分認定事實之推論過程摘錄出來,再逐一指摘原審所認定之事實有誤,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亦未指明原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依照上開說明,難認其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規定,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故上訴人之上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確定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俞宏
法 官 呂仲玉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