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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2號
原告郭姿佑
訴訟代理人嚴庚辰律師
複代理人許嘉樺律師
被告童冠融
訴訟代理人陳振榮律師
複代理人簡偉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1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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