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消債更,184,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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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王靜儀

訴訟代理人 林漢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一、債權人清冊部分:請提出積欠債權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花旗)」之債權相關證明文件。
※依聲請人提出列印日期為112年8月17日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解卷第21至23頁)記載,其上已無積欠花旗銀行或甲○銀行之債務,甲○銀行亦未於調解時提出陳報狀陳報債權,聲請人是否仍積欠甲○銀行債務,應請提出資料說明之。
二、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2,01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計算式:7人(暫以聲請人債權人清冊所載債權人數加計債務人總數計算)×10份×43元-1,000元=2010元】。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三、戶謄、勞保、國稅資料部分:
(一)請提出「聲請人」完整之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
(二)請提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未成年子女)與配偶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請提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未成年子女)與配偶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提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未成年子女)與配偶之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若未投保勞保,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四、財產方面:
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陳報該車輛之二手市值約為何。若無,則請以書面陳報之。
五、收入方面:
(一)請陳報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係擔任音樂家教,抑或如調解時所稱於早午餐店工作,另請陳報聲請人目前平均每月薪資收入數額為何?(含音樂家教、早午餐店工作收入總額)並請提出在職證明、相關薪資收入入帳資料(存摺、薪資單等)。
(二)另請陳報,聲請人除上開工作收入外,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三)聲請人最近5年內所從事之工作為何?所得為何?
六、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七、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0年11月30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八、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
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
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九、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
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及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部分:
(一)個人生活必要支出部分:
請陳報個人生活必要支出是欲以嘉義市政府公告最低生活費之1.2倍金額計算,金額為何?抑或欲以調解時所稱之「個人每月生活費約3、4000元」提列。
(二)子女扶養費部分:
請陳報扶養費每月8,000元數額之計算方式(即每月支出扶養費之項目及金額),並陳報是否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即配偶共同分擔?分擔金額為何?若未分擔,未分擔之理由為何。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2年11月29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於債權人之權利;
聲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聲請人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
(倘有,該契約成立生效之時間、相對人、履行期間與契約內容)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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