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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黃盈樺
相 對 人 黃金龍(已歿)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案程序終結。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親,相對人現呈現植物人狀態,致不能處理事務,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等語。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已於112年12月8日死亡,有本院死亡通報警示乙紙附卷可稽,因受監護宣告人於程序進行中死亡,揆諸上開規定,應裁定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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