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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蕭惠如
相 對 人 蔡彩雲
關 係 人 蕭鈺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四行關於「○○○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死亡」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死亡」。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二、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予以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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