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破,2,2024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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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代 理 人 彭郁甯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黃朝新
何衣珊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粘舜強
王裕程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林博源
陳慕勤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鄭英美

破產管理人 嚴庚辰律師
上列相對人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終止。

理 由

一、按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148條著有規定。

二、查破產管理人調取相關資料後,發現破產人僅有2筆道路用地與保險,破產人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故無破產之必要即聲請終止破產程序之意,有本院民國113年3月26日債權人會議紀錄在卷可憑。

本院經核卷證與各債權人意見,因認前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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