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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陳永聰
陳永裕
陳水和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峯祈律師
劉子豪律師
廖顯頡律師
被 上訴人 賴春英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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