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簡上,139,202404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劉惠珠

訴訟代理人 陳柏銓律師
視同上訴人 謝劉文吟
劉文金
林碧雲

劉貞妤
沈涵孺

曾秋美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姸廷

視同上訴人 吳美菱
劉張秋霞
被上訴人 陳坤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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