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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蔡安福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複代理人 謝豪祐律師
視同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李玉敏
複代理人 吳晉輝
被上訴人 余素珍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柯月美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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