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簡上,153,2024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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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蔡安福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複代理人    謝豪祐律師
視同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李玉敏 
複代理人    吳晉輝 
被上訴人    余素珍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柯月美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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