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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周婕妤
訴訟代理人 周承詩
被上訴人 謝宛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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