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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39號
上 訴 人 董添益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蕭道隆律師
被 上訴人 董宗昆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換裝管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與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柯月美
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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