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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07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周體晃
周甫科
周昭釧
周振興
周昭亮
周昭彰
周清光
周清隆
周宗達
周光輝
周松齡
周松潔
周水發
周會卿
周昭雄
周勝雄
周平吉
周辰雄
周俊民
周士勳
周志誠(周信雄之承受訴訟人)
周志勇(周信雄之承受訴訟人)
李秀蘭(周信雄之承受訴訟人)
周志偉(周信雄之承受訴訟人)
周志郁(周信雄之承受訴訟人)
陳英子(周斌彥之承受訴訟人)
周秀慧(周斌彥之承受訴訟人)
周端雅(周斌彥之承受訴訟人)
周幸樺(周斌彥之承受訴訟人)
周佳芬
周書安
周敬哲
陳婧姬
共同代理人 周懿文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所為112年度聲字第307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李文輝
法 官 黃茂宏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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