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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32號
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農場
法定代理人 胡發韜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被 告 陳辜煌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主張嘉義縣東石鄉洲仔段洲仔小段374、377、386、387、388、390、391、392、393、394、395、396、397、398、399、400、401、402、413地號土地為原告管理之國有財產,卻遭被告無權占用堆置營建廢棄土方,及設置迴車平台、農路、堤岸等設施,爰請求被告排除上開地上物返還土地,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84,800元(計算式如附表)。
另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嘉義縣○○鄉○○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雞舍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雞舍占用之土地位置與營建廢棄土方等占用之土地位置,並未重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05,000元(計算式:431平方公尺×1,400元/平方公尺+142平方公尺×1,200元/平方公尺+1,526平方公尺×1,200元/平方公尺=2,605,000元)。
上開二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589,800元(計算式:6,984,800元+2,605,000元=9,58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94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附表 編號 土地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 (元/平方公尺) 價額 (新臺幣) 1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 242 1,400 338,800 2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 123 1,400 172,200 3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 47 1,400 65,800 4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 213 1,400 298,200 5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 178 1,400 249,200 6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 37 1,400 44,400 7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 492 1,400 590,400 8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 518 1,200 621,600 9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 45 1,200 54,000 10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 31 1,200 37,200 11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 2837 1,200 3,404,400 12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 142 1,200 170,400 13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 316 1,400 442,400 14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 74 1,400 103,600 15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 27 1,400 37,800 16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 121 1,400 169,400 17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 27 1,200 32,400 18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 137 1,400 65,800 19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 62 1,400 86,800 合計 5,579 6,98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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