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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5號
原 告 劉淑惠
被 告 謝正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7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另請原告於10日內提出所有攻擊防禦方法或證據,若被告未提出新攻防方法,則於言詞辯論後不再審酌原告所提新攻防方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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