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9號
原 告 曹李淑美(即曹墩之承受訴訟人)
曹彥偉(即曹墩之承受訴訟人)
曹廸雯(即曹墩之承受訴訟人)
曹孟燕(即曹墩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被 告 葉文雄
葉萬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俐萱律師
張顥璞律師
被 告 葉貴香
李俊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19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