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訴,217,202402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歐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森鴻


被 上訴 人 登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燕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登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28,74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