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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7號
原 告 郭俊良
訴訟代理人 陳美慧
江立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錦章等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王國基、王國榮、王美翠、王鳳鵑、王蕙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又原告漏未追加王美翠為被告請一併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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