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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林育慶
視同上訴人(略)
被上訴人
即原告黃楷傑
黃楷佑
共同
訴訟代理人黃文力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25,456元(計算式:通行道路面積17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0,031元/每平方公尺=3,525,456元),應徵裁判費53,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5日
書記官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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