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訴,299,2024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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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瑞眞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朱祐宗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7,612元【計算式:(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6,084.41㎡×公告土地現值1,526元/㎡×原告應有部分4807/30000)+(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面積2,166.04㎡×公告土地現值1,725元/㎡×原告應有部分4807/30000)+(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16㎡×公告土地現值3,400元/㎡×原告應有部分4807/30000)=2,087,6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53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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