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義縣水上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緗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木城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4,524元【計算式:{編號703(B)面積30.16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7,700元/平方公尺}+{704(B)面積37.96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7,700元/平方公尺}=524,5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