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訴,332,2024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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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2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俊璋

送達代收人 蘇慶良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何易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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