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訴,526,2024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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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荃儀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盈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596,004元,應徵第二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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