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萬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9日起至
- 二、判決主文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8萬元為原告
- 三、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 四、反訴被告應於反訴原告給付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款項新臺幣
- 五、判決主文第四項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如以新臺幣48萬元為
- 六、反訴原告其餘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 七、訴訟費用(含本訴及反訴)由被告即反訴原告負擔百分之10
- 事實及理由
- 壹、本訴部分:
- 一、原告主張:
- 二、被告則以:
-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二第130頁):
- 四、本訴之爭點:
-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 ㈢原告以被告於GOOGLEMAP商家評論區,以及被告經營IG帳號
- 六、綜上所述,原告以兩造加盟關係因被告違約而經原告終止,
- 貳、反訴部分:
- 一、反訴原告主張:
- 二、反訴被告則以:
- 三、反訴之爭點:
-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 五、綜上所述,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應返還如附表四所示擔保
- 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本院援用
- 肆、據上論結,本件本訴及反訴均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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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4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宇傑人文堂即彭欣怡
訴訟代理人 林根億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 翎律師
楊曜宇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石瞳恩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李鳳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萬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判決主文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8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四、反訴被告應於反訴原告給付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款項新臺幣48萬元之同時,將如附表四所示本票返還反訴原告。
五、判決主文第四項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如以新臺幣48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反訴原告其餘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七、訴訟費用(含本訴及反訴)由被告即反訴原告負擔百分之10,餘由原告即反訴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本訴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緣原告與被告於民國(下同)111年8月17日簽訂「玩轉學堂加盟合約書」(下稱系爭加盟合約書),約定由原告授權提供「玩轉學堂宣信中心」之加盟經營權、使用權、商標權,且傳授被告經營管理相關教育服務等專門知識,契約存續期間自111年8月17日起至117年1月25日止,依約被告須於112年1月26日開業,被告並當場簽發如附表四所示面額新臺幣(下同)48萬元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作為履約保證。
㈡惟被告未依系爭加盟合約書按時開業,經兩造第一次協商,同意延至112年2月25日開業,然被告仍不願配合,後於112年1月19日再經兩造第二次協商,當天被告亦同意「玩轉學堂總中心/宇傑人文堂通知」(下稱系爭通知)之內容,系爭通知已表明因被告延宕開業而與原告協商,同意於辦理登記補習班立案字號後,再確定開幕日期。
嗣後於112年2月17日兩造開會協商,討論籌備工作進度及釐清總中心對補習班立案之立場,並於會議記錄中載明已告知被告不立案之風險。
㈢被告迄今仍未開業,除不履行系爭契約及延宕開業契約書所載内容外,亦不接受原告提供之開業輔導及師資培訓補考,更不配合原告整頓開業處,竟委由律師發函辯稱系爭加盟合約書違背禁止規定云云;
更於習得原告教學、引導技巧後私下開設與原告類似之「子好親子工作坊」、「WaaWoo驚奇製造所」課程,已違反系爭加盟合約書第9條第2項、第12條第5項、第13條第1項第3款之約定,原告遂於112年5月11日發函告知被告,依系爭加盟合約書之約定終止系爭加盟合約,且依系爭加盟合約書第12條第10項之約定,被告違反第12條各項約定,致原告終止契約,被告即須給付同條第10項附表所列之違約金,被告辯稱同條第10項之約定係以被告提前解約方須給付違約金云云,顯係拘泥字面內容,任意推解致失其真意之舉。
是原告自得依系爭加盟合約書第12條第10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400萬元。
又兩造間之加盟契約關係,既因被告違約而經原告依法終止契約,則依系爭加盟合約書第4條第2項規定,被告應無條件支付48萬元現金予原告,以取回系爭本票。
㈣另被告因履行系爭加盟合約書衍生之細故而對原告心生不滿,基於毀損原告名譽之意,利用網際網路連結至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之GOOGLE MAP商家評論區,及於被告經營之INSTAGRM帳號(下稱IG帳號)發布限時動態,公開留言及惡意散布誹謗原告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不實言論,造成原告人格、商譽受到損害,且導致原告之教育事業可預期之收入減損,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50萬元。
㈤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49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原告所提「玩轉學堂總中心/宇傑人文堂通知」(系爭通知),除其中第(四)點關於加盟金之約定確實為兩造所達成之協議外,其餘內容均是原告單方決定後通知被告,並非兩造意思表示合致之契約,被告於其上簽名僅係表明確實知悉且收到原告通知之內容。
㈡被告本意僅在設立無須立案之親子空間而加盟原告之營業體系,詎料,原告嗣後以系爭通知加強被告申請補習班立案核准之契約外義務,而被告詢問律師後才知悉未申請核准立案而以類似補習班名義公開招生或授課,乃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4條第1項之事項,並無未立案者得合法招生幼兒、教授全腦開發課程等情形,則系爭加盟契約書之契約標的自始客觀無法達成,系爭加盟契約書即自始無效。
㈢被告所開設之「子好親子工作坊」親子教室,乃無須立案之親子休閒活動空間,係舉辦派對式活動供幼兒探索感官、手作美術或閱讀繪本,並未開設或傳授權腦、專注力等課程,被告所為並未違反系爭加盟合約書第12條第5項之約定;
再依系爭加盟合約書第12條第10項之約定,係乙方即被告提前解約,方需按提前解約之時間給付原告相對應之違約金,惟本件被告係主張系爭加盟合約書自始無效,而原告係主張於112年5月11日發函告知被告終止契約,無論何種情形,均非被告提前解約,原告以此為由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400萬元,並無理由。
㈣依系爭加盟合約書第4條第2項、第14條及第15條約定,原告持有被告為擔保履行契約義務及避免競業禁止,而簽立系爭本票,然系爭加盟合約書既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且以不能給付為契約標的,而自始無效,則系爭本票所擔保之原因關係既不存在,系爭本票亦失所附麗,本應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返還予被告。
㈤被告於GOOGLE MAP網頁上,對玩轉學堂發表之評論,係因被告曾於玩轉學堂消費接受服務後,就其主觀之體驗上網表達一顆星之評價,並說明不推薦玩轉學堂、認為原告突然修改加盟規則,並主張自己是舉辦親子派對與玩轉學堂不同,通篇並無偏激不堪之言詞,屬善意發表適當評論;
至被告於個人社群網站張貼之言論,並未特定指涉何人,對於原告不至於產生社會上之評價產生貶損,有張貼玩轉學堂之存證信函之貼文中,並沒有任何謾罵,均屬合理之評論,難認被告有侵害何人之名譽權,原告請求50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自無理由。
㈥並聲明: 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3、如受不利判決,請準被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二第130頁):㈠兩造於111年8月17日簽訂系爭加盟合約書,預定於112年1月26日開業經營「玩轉學堂宣信中心」,被告並已繳納加盟意向金2萬元給原告。
㈡「玩轉學堂宣信中心」因故無法開業,原告於112年1月19日開立系爭通知,要求被告繳交加盟金每月5000元給原告,共需繳交60次合計30萬元,被告有簽名表示同意,並已繳納4個月加盟金共2萬元。
㈢112年2月17日兩造有開會協商關於「宣信中心開業籌備工作進度(包含補習班立案進度)」、「釐清總中心對補習班立案的立場」等爭議問題,會議紀錄兩造均有簽名。
㈣112年3月2日原告僱用之輔導員,在輔導紀錄中記載「立案問題:1、目前僅有一位理組大學畢業人員,尚缺一名文組大學畢業人員才可立案(需開會討論)。
2 、天井問題要不要封起來,再跟工程師確認,工程師建議封起來」,被告有在輔導單上簽名。
㈤被告於112年5月2日委託律師發函主張兩造簽訂系爭加盟合約書為無效,請求原告返還加盟意向金2萬元、4個月加盟金2萬元及如附表四所示本票。
㈥原告於112年5月11日委託律師發存證信函表明終止系爭加盟合約書,並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及損害賠償。
四、本訴之爭點:㈠原告以兩造加盟關係因被告違約而經原告終止,依系爭加盟合約書第4條第2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48萬元,以換(贖)回如附表四所示擔保本票,有無理由?㈡原告依系爭加盟合約書第9條第2項及第13條第1項第3款規定,終止系爭加盟合約書,並依契約第12條第5、10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400萬元,有無理由?㈢原告以被告於GOOGLE MAP商家評論區,及被告經營之IG帳號發佈限時動態,發表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言論,主張商譽及人格權受損,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50萬元,有無理由?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依系爭加盟合約書第4條第2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48萬元,為有理由: 1、按履約保證金乃於契約履行前,即由債務人先行交付金錢作為履約擔保,其性質上為要物契約,作用在使債權人擔保其債權快速實現,故要求債務人預先給付一定數額之金錢,以備將來債務人發生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時,債權人得從中扣除或由債權人全數抵充之;
至於履約保證金是否於債務人不履約時,直接充作違約金,則得由當事人本於契約自由原則加以約定。
2、查兩造所簽訂之系爭加盟合約書第4條第2項約定:「乙方需簽立新台幣480,000萬元(註:「萬」為贅字)整之商業本票予甲方作為履約保證金,甲方於契約期限屆滿5年後,乙方未違反本契約第14條之競業禁止條款即以掛號方式返還乙方,倘乙方於契約期限尚未屆滿即違反契約内容致契約終止或於契約期限屆滿5年但違反本契約第14條競業禁止條款時,乙方同意無條件支付新台幣480,000萬元(註:「萬」為贅字)整之現金予甲方贖回本票」,此有系爭加盟合約書在卷可佐,由前開約定可知,被告於訂約時即預先交付面額48萬元之如附表四所示本票給原告,供作被告違反契約時,充作損害賠償之用,雙方並約定被告違約時應支付48萬元贖回系爭本票,故系爭本票雖非金錢,但性質上乃是供作履約擔保之票據,雙方復約定被告違約時應支付48萬元贖回系爭本票,足認前揭條款應屬於履約擔保之約定,且雙方明訂被告違約時擔保物直接充作違約金,並應由被告支付與擔保物等額之現金48萬元贖回系爭本票。
爰此,原告得否向被告請求給付48萬元,自應視被告有無違反系爭加盟合約之情事而定。
3、原告主張系爭加盟合約存續期間自111年8月17日起至117年1月25日止,依約被告須於112年1月26日開業,然被告多次延宕開業時間,甚於112年5月2日委託律師發函主張兩造簽訂系爭加盟合約書為無效,因認被告違約且已無履約之意,原告乃於112年5月11日委託律師發函表明終止系爭加盟合約書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予認定。
被告雖抗辯系爭加盟合約書以給付不能之標的為內容,自始無效,原告亦無從終止契約云云,準此,本院自應進一步審究,系爭加盟合約書是否自始無效而不能由原告事後終止? 4、被告雖辯稱其僅有高中畢業,因學歷不足,無法擔任負責人申請補習班之立案,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未經申請立案不得擅自經營補習班,故兩造簽訂系爭加盟合約書,約定由被告加盟開設「玩轉學堂宣信中心」經營補習班業務,屬以自始不能之給付為標的云云,惟查:①系爭加盟合約書第4條第4項約定:「乙方(被告)於加盟前無開立立案補習班並選擇方案1,第一年享加盟金優惠,每月繳納五千元」,足認兩造所簽定系爭加盟合約書,並非僅有立案成立補習班之選項,亦得選擇不立案補習班之加盟方式,故被告前開所辯已非可採。
②至被告雖辯稱存在教育目標之課程,縱然名義上非補習班,仍必須先立案始能開設課程,故系爭加盟合約書之課程並無不立案之可能云云,惟查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1項第4款授權頒訂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條規定:「本準則所稱短期補習班,指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並收取費用,辦理本法第三條所定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該準則已明確界定補習班之人數標準為「5人以上」,顯見開設5人以下課程,並非強制必須立案補習班始能為之,顯見系爭加盟合約書之課程只要招生未滿5人,並非都必須先行立案補習班始能開設,故被告前開所辯,亦屬無據。
③此外,原告主張被告簽立系爭加盟合約書時,原希望以立案補習班之方式加盟,並表示得以其雙親為負責人申請補習班立案,並提出會議紀錄及輔導紀錄為憑,觀諸該112年3月2日輔導紀錄中載明「立案問題:1、目前僅有一位理組大學畢業人員,尚缺一名文組大學畢業人員才可立案(需開會討論)」等文字,足認原告陳稱乃被告希望以立案補習班方式加盟,尚非無稽;
況被告亦不否認曾考慮以其父母當負責人申請補習班立案,但後因被告母親學歷不夠,父親則無意願等語(詳本院卷一第273頁),足認系爭加盟合約書允許由被告指定之人擔任補習班負責人,並未強制要求由被告擔任立案負責人,亦得由其他符合資格之人為之,故被告辯稱系爭加盟合約書是以給付不能之標的為內容云云,顯屬無據。
④更何況,依被告於112年1月19日簽名承認之系爭通知,第1點開宗明義記載「故補習班立案字號下來後,再確定開幕日期」,第4點補充說明「因石女士(被告)之宣信中心無法按照加盟契約按時開,已協商自民國112年2月起,繳交加盟金,每月伍仟元」,且被告亦不否認已依系爭通知繳納4期加盟金,足認兩造對於系爭加盟合約書採取立案補習班之模式,是基於被告之選擇甚明,顯非被告所辯係以給付不能之標的為內容。
5、綜上,原告因被告多次延宕「玩轉學堂宣信中心」之開業,經數次協商未果,被告甚於112年5月2日委託律師發函主張兩造簽訂系爭加盟合約書為無效,則依系爭加盟合約書第9、13條約定,原告自有權終止合約,故原告於112年5月11日委託律師發函表明終止系爭加盟合約書,自屬有據。
據此,依系爭加盟合約書第4條第2項「倘乙方於契約期限尚未屆滿即違反契約内容致契約終止…,乙方同意無條件支付新台幣480,000元…贖回本票」之約定,原告自得向被告請求給付48萬元。
至於原告另主張被告於習得其課程內容及教學技巧後,開設與原告類似之「子好親子工作坊」、「WaaWoo驚奇製造所」課程,有違反競業禁止條款云云,則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前開課程屬親子休閒活動空間,係舉辦派對式活動供幼兒探索感官或手作美術,均為被告於其他機構進修學習而來,與原告無涉等語,本院審酌一般幼兒教育或親子課程,多以感官探索或動手實作為訴求,故原告主張「感覺統合」及「細動作練習」等內容即屬與其類似之教學技巧或課程,已屬無據;
況本院既認定原告得依系爭加盟合約書第4條第2項約定向被告請求給付48萬元,則被告究竟有無同條項其他競業禁止行為,均不妨害原告得向被告請求給付48萬元,亦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斟酌認定。
㈡原告依系爭加盟合約書第12條第5、10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400萬元,為無理由: 1、原告依系爭加盟合約書第9條第2項及第13條第1項第3款規定,終止系爭加盟合約書,雖屬有理由,然原告除依系爭加盟合約書第4條第2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48萬元外,另依合約第12條第5、10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400萬元,是否有理由,仍應視被告有無違反系爭加盟合約書第12條第5、10項之情形而定。
2、系爭加盟合約書第12條第10項規定為「乙方若提前解約,須支付違約金,解約時間與違約金金額如下表:…提前5至4年解約,違約金新台幣400萬元整」,由該合約文字以觀,原告得向被告請求違約金400萬元之前提,乃被告提前於合約屆滿前5年至4年解約,然本件並非被告主動向原告要求解約,而係由原告依系爭加盟合約書第9條第2項及第13條第1項第3款規定終止加盟合約,故原告援引該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400萬元,已屬無據。
3、原告復爭執被告違反系爭加盟合約書12第5項規定,亦應給付違約金400萬元云云,然該條項文字,並無違約金數額之約定,故原告主張違反系爭加盟合約書第12條第5項約定,亦應依照同條第10項規定給付違約金,已乏實據。
況系爭加盟合約書第12條第5項規定:「乙方及其所聘任之教師未以玩轉學堂之名義開設全腦、專注力、心智圖法、心智圖寫作、口語表達等課程者」,文義上存在兩種解釋可能:①被告未開設「玩轉學堂(宣信中心)」;
②被告有開設全腦、專注力、心智圖法、心智圖寫作、口語表達課程,但未以「玩轉學堂」名義為之。
原告雖主張應採第①種解釋,認為被告未開設「玩轉學堂(宣信中心)」,即應給付違約金400萬元云云, 惟倘如此,合約文字逕使用「未開設玩轉學堂(宣信中心)」即可,何必強調「未以玩轉學堂之『名義』」? 況若依此解釋,被告同一違約未開設「玩轉學堂(宣信中心)」之事實,原告既可依系爭加盟合約書第4條請求被告給付48萬元(履約擔保轉作)違約金,又得依第12條第5、10項請求400萬元違約金,豈非就同一違約行為雙重懲罰?反而第②種解釋乃指被告雖開設「全腦、專注力、心智圖法、心智圖寫作、口語表達課程」等課程,卻違約未以「玩轉學堂」名義為之,致可能發生損及原告商譽之情形,此等不同違約事實,造成原告其他損害,始有另予違約懲罰之必要,故本院認系爭加盟合約書第12條第5項所稱違約情形,並不包括被告單純未開設「玩轉學堂(宣信中心)」,從而原告以系爭加盟合約書第12條第5、10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40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原告以被告於GOOGLE MAP商家評論區,以及被告經營IG帳號發布限時動態,發表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言論,致原告商譽及人格權受損為由,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50萬元,為無理由: 1、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政 治、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民 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兩相權衡 ,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又事實 陳述與意見表達本未盡相同,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乃行 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 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 以尖酸刻薄之評論,固仍受憲法之保障(最高法院98年度台 上字第112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因此,對於可受公評之 事,縱加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評論,亦受憲法之保障 ,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與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價值。
2、查原告開設幼兒教育課程,開放第三人加盟營利,所從事者 為教育事業,具有公益性,並非僅涉個人私德事項,故原告 對於其所開放加盟之事業體系及營運品質,自屬可受公評之 事項,縱使被告於社群媒體中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予以評論 ,仍應受憲法之保障。
查原告所舉被告於社群媒體之相關發 言,多屬對於已發生事實之主觀評論,縱使被告所使用文字 尖銳,甚至使用「朝令夕改、出事把員工推向前線」、「加 盟詐騙」等負面文字,或者在GOOGLE MAP商家評論區留下一 顆星評價,然觀其內容均屬與原告發生加盟糾紛後,基於已 發生事實之主觀評論,縱其使用文字或流於尖酸刻薄,造成 原告心理上不快,惟本院認兩造所簽立加盟合約屬於具有公 益性之教育事業,本應受較高標準之監督與評論,故被告如 附表一、二、三之言論,並未刻意捏造事實損害原告商譽或 人格權,故其於加盟糾紛後之主觀上評價,應受憲法之保障 ,從而原告以其商譽及人格權受損為由,請求被告給付非財 產上損害賠償5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原告以兩造加盟關係因被告違約而經原告終止,依系爭加盟合約書第4條第2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48萬元,以換(贖)回如附表四所示面額48萬元擔保本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2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同屬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原告另依系爭加盟合約書第12條第5、10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400萬元,以及主張被告於社群媒體發表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言論侵害其人格權及商譽,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50萬元,均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就原告勝訴部分,因判決所命給付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被告聲請命其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據,應予駁回。
貳、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主張:㈠反訴原告原為開設供親子活動或幼童手作之親子空間而尋求加盟相關體系,而反訴被告明知反訴原告學歷不足,卻向反訴原告誆稱其所創設之幼兒全腦開發課程,無須經核准立案為補習班即可加盟經營,兩造遂於111年8月17日簽訂系爭加盟合約書,約定反訴原告依系爭加盟合約書第4條第3項方案1全腦Level A加盟玩轉學堂之教育事業體系,反訴原告並依系爭加盟合約書第4條第2項、第15條約定簽立系爭本票交與反訴被告保管;
且依系爭加盟合約書第4條第1項繳交加盟意向金2萬元,及依同條第4項反訴原告於加盟前無開立立案補習班並選擇方案1,暨雙方私下協商,故自112年2月起至同年5月繳納每月5,000元之加盟金。
㈡然因反訴被告就加盟方案所設計之教育訓練課程,均為有學習目標之正規課程,倘若反訴原告未經核准立案,仍於約定之112年1月26日,或協議變更之112年2月25日開業,以玩轉學堂之類似補習班名義招收幼兒授課,勢必將面臨遭主管機關依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4條第1項之禁止規定勒令停業、沒入設備或遭裁罰可能。
㈢雙方訂立系爭加盟合約書時,係以招生並傳授系爭加盟合約方案1之幼兒課程應依法申請核准立案之前提下所簽立,惟反訴原告因學歷不足無法擔任負責人申請核准立案成立補習班,為反訴被告所知悉,兩造訂約時更未預期待反訴原告補足學歷後,再為申請立案招生之情形,系爭加盟合約書即係以不能給付為契約之標的,依民法第71條、第246條第1項之規定,乃自始無效而不生效力,反訴被告應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反訴原告本於系爭加盟合約書所繳交之加盟意向金2萬元及4個月加盟金2萬元;
至反訴原告所簽立之系爭本票,係作為執行系爭加盟合約書之擔保,反訴原告仍為系爭本票所有權人,爰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反訴被告返還予反訴原告。
㈣並聲明: 1、反訴被告應返還反訴原告如附表四所示之本票正本。
2、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4萬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反訴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3、反訴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
4、反訴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反訴被告則以:㈠反訴原告稱系爭加盟合約書因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4條第1項之禁止規定而無效等語,惟反訴原告簽署系爭加盟合約書時,已表示其父母親學歷條件符合,可達立案申請之條件,以符合系爭加盟合約書之契約本旨,且反訴原告負有履行系爭加盟契約書之義務,如積極找尋登記負責人依法申請核准立案、整頓開業處等事項,並非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是系爭加盟合約書自屬有效成立。
㈡反訴原告為加盟反訴被告之教育體系而簽訂系爭加盟合約書,並給付加盟意向金及加盟金予反訴被告,且依系爭加盟合約書第4條第1項已約定:「雙方在任何情況下終止本契約,甲方皆毋庸歸還乙方」,基此,反訴被告受有加盟意向金、加盟金有法律上之原因,反訴原告不得要求返還。
再反訴被告因反訴原告為擔保履行系爭加盟合約書,所為發票行為而取得系爭本票所有權,則反訴被告取得系爭本票自有法律上之原因,是反訴原告依民第767條、第179條所為之請求,均無理由。
㈢並聲明: 1、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3、如受不利判決,反訴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反訴之爭點: 反訴原告主張系爭加盟合約書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契約自始無效,請求反訴被告返還加盟意向金2萬元、4個月加盟金2萬元及如附表四所示擔保本票一張,有無理由?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反訴原告主張系爭加盟合約書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契約自始無效,請求反訴被告返還加盟意向金2萬元、4個月加盟金2萬元,為無理由: 1、反訴原告主張其僅有高中畢業,因學歷不足,無法擔任負 責人申請補習班之立案,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4條第1項 規定,未經申請立案不得擅自經營補習班,故主張兩造簽 訂系爭加盟合約書約定由被告加盟開設「玩轉學堂宣信中 心」,屬以自始不能之給付為標的云云,業經本院於本訴 部分認定兩造所簽定系爭加盟合約書,並非僅有立案成立 補習班之選項,亦得選擇不立案補習班之加盟方式,且未 違反法律禁止規定,故系爭加盟合約書並非自始無效,已 如前述。
2、至於反訴原告於簽訂系爭加盟合約書所繳納之加盟意向金2萬元、4個月加盟金2萬元,依系爭加盟合約書第4條第1項約定「乙方需繳交加盟意向金合計新台幣二萬元整予甲方…雙方在任何情況下終止本契約,甲方皆毋庸歸還乙方」,足認反訴原告並無取回加盟意向金之契約上權利;
至於反訴原告按月繳納之加盟金4個月共2萬元,則屬享受加盟服務及品牌之對價,在系爭加盟合約書非自始無效之前提下,反訴原告亦無取回之契約或法律上依據,故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返還加盟意向金2萬元、4個月加盟金2萬元,均屬無理由。
㈡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返還如附表四所示本票,有無理由?1、兩造所簽訂系爭加盟合約書並非自始無效,雖如前述,然系 爭加盟合約書第4條第2項約定「倘乙方於契約期限尚未屆滿 即違反契約内容致契約終止…,乙方同意無條件支付新台幣48 0,000元…贖回本票」,依此一契約內容,縱使在反訴原告違 約而致契約終止之情形,反訴原告均有取(贖)回系爭本票 之權利及義務甚明,而此一約定既係本於兩造之自由約定, 且未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自屬有效。
2、然在反訴原告違反系爭加盟合約書致契約終止之情形下,反 訴原告可取(贖)回系爭本票之前提,乃必須支付反訴被告4 8萬元後,始能取回本票,而本院於本訴部分既已判決反訴原 告應給付反訴被告48萬元,則於反訴原告給付後,自亦得依 前述約定取回系爭本票,從而本件反訴部分,本院應為附條 件給付之判決,即於反訴原告給付反訴被告48萬元後,反訴 被告應將系爭本票返還反訴原告,故反訴原告於此範圍內主 張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第4項所示。
五、綜上所述,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應返還如附表四所示擔保本票之主張,依系爭加盟合約書第4條第2項約定,反訴原告於支付反訴被告48萬元後,有權取(贖)回系爭本票,爰由本院命為附條件給付之判決,即於反訴原告給付反訴被告48萬元後,反訴被告應將如附表四所示本票返還反訴原告,爰判決如主文第4項;
至於反訴原告另請求反訴被告返還加盟意向金2萬元、4個月加盟金2萬元,均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就反訴原告勝訴部分,因判決所命給付價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反訴被告聲請命其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至於反訴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據,應予駁回。
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本院援用之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肆、據上論結,本件本訴及反訴均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附表一:被告使用GOOGLE帳號「Tung En瞳恩(Baby Boss)」於GOOGLE MAP網頁評論之留言
編號 發布時間 文字內容 1 112年5月20日 一星評論 2 我原本在老師的巧言下評價五顆星 上課一陣子後發現這地方根本不值得被我掛名推薦 所以我在後來把星星改成一顆星 3 想不到留了六顆星以後被說是同業競爭 還收到存證信函警告我,真的是太可怕了! 4 我有很多事我都沒有說出來 我還在考慮要不要把不推薦的原因更鉅細靡遺的描述清楚呢! 5 突然修改加盟規則導致我無法開業的是您呦! 我單親 還有小孩要養耶 難不成突然改變加盟規則的您要養我們母子倆嗎? 6 最終我開業的也是親子派對 跟您的完全是不衝突 您也沒有教我什麼吧 附表二:被告使用IG帳號「tungen159」於限時動態發布之留言編號 發布時間 文字內容 1 112年1月17日 ... 我只的討厭是完全討厭他這個人的所有一切,聽到他聲音就想吐,看到他眼睛我就不舒服,也討厭他的教育理念,待人處事的方法等,全部都不喜歡,你們會因為一堂課並不便宜,而繼續去上課嗎? ... 這次的情況不一樣(貼圖)是這個老師連人品都有一點問題的那種。
2 112年1月17日 也不用問我哪一間,你只要平常有在遇到我本人,就會聽到我一天到晚提起自己很不喜歡那間了,因為我真的是快要煩死,看到他我就真的很不舒服,從來沒看過有人是這樣當老師。
3 112年3月2日 如果合作關係是 建立在沒有人想付違約金的狀態下 不只聽起來偏可悲 而且不會長久、也永遠永遠不可能進步 ... 不是雙方用盡心思 只想保障自己不支付違約金 而忘記自己當時的理想夢想時 這個合作,真的就是簽來教訓自己的無知 4 112年3月2日 坦白說我也從中學到很多 我在那小姐身上看見以前我當老闆的影子 朝令夕改、出事把員工推向前線擋箭 才明白為什麼以前那麼多人討厭我 5 112年5月10日 過了冷靜期才開始我的加盟噩夢,我開始驚訝,原來加盟在他眼裡,果然就只是販賣夢想,而我的夢想在她眼裡多麼一文不值。
朝令夕改,改的你來不及變通,接著又設下陷阱,害你違約,其他的一切我不想再更清楚都敘述了,這場噩夢不知道什麼時候才能醒來,只能每天逼著自己很累來遮蔽自己的心情,很不想面對這一切。
6 112年5月19日 我原本留五顆星欸 QAQ 害別的認識我的家長以為你們很不錯 真的是我做過最糟糕的事情 趕快把星星改成一顆 結果被說4同業互相傷害(?)(背景為玩轉學堂GOOGLE MAP網頁評論) 7 112年5月19日 這年代都流行惡人先告狀 真的好有趣 到底誰要你騙人(貼圖) 112年5月27日 8 112年5月20日 加盟鬼故事 9 112年5月20日 過了冷靜期才開始我的加盟噩夢,我開始驚訝,原來加盟在他眼裡,果然就只是販賣夢想,而我的夢想在她眼裡多麼一文不值。
朝令夕改,改的你來不及變通,接著又設下陷阱,害你違約,其他的一切我不想再更清楚都敘述了,這場噩夢不知道什麼時候才能醒來,只能每天逼著自己很累來遮蔽自己的心情,很不想面對這一切。
也由衷的希望這件事情快點解決,想讓大家看清楚這樣的人居然是老師,這一切真的太可怕了,真心望快點結束我的噩夢。
10 112年5月20日 超級可怕,這個教室如果上課不喜歡 你留了一顆星,還會發存證信給你 暗示你可能會被告!(背景為玩轉學堂網頁及玩轉學堂GOOGLE MAP網頁評論) 112年6月3日 11 112年5月20日 有圖有真相剩下的12堂課 我直接一堂賤賣200元(背景為被告與買受人之對話紀錄) 112年6月3日 12 112年5月20日 為了配合對方 我只好趕快改評論 我超合作的!不可能還要告我吧(背景為玩轉學堂GOOGLE MAP網頁評論) 13 112年5月20日 我可以提告了ㄇ(背景為玩轉學堂GOOGLE MAP網頁評論) 112年6月3日 14 112年5月27日 看起來人畜無害的往往都是畜生 共勉芝麻,哈們 15 112年5月27日 最可怕的 不是人人都知道他是瘋子的瘋子 而是人人都以為他是好人的瘋子 共勉芝麻,哈們 16 112年5月27日 趕快把星星改成一顆 結果被說4同業互相傷害(?) 17 112年6月3日 評論傳送門 為了配合對方 我只好趕快改評論 18 112年7月1日 以前曾經腦袋被鬼打到想加盟一間教室 現在回想起一切都很不合理包含記錄學生資料的部分 居然還要記錄家長的職業、收入耶 那時候培訓我的老師問我知不知道備註欄要寫什麼 ... ????? 現在想起來我那時候真是被驢踢了 我小時候就是老師註記爸爸媽媽在菜市場上班的人 ... 19 113年2月12日 去年8月鬼月中旬,簽了一份加盟合約,加盟了一間也位於嘉義市的學齡前補習班,開始了我的地獄之旅,加盟總部當時以「方案1」無須補習班立案,說服我先加盟了以後再補上相關學歷以後再立案,但就在「加盟總部」自己立案通過以後,開始跟我說「如果因為沒有立案被勒令停業,那就開始走違約程序」。
反反覆覆的跑立案過程後,發現就連地點都需要重新選,導致目前的情況出現。
目前以委託律師律師處理,我也儘力修復我的心情,期待再次與各位相見,因目前的自己,對於學齡前的產業慎感失望,沒想過「加盟詐騙」這種事也會發生在這個產業上。
20 113年2月12日 本日精華 真的笑到死 誰跟你在一條船上 把你搞死我的確沒好處 但把我搞死你有四百萬啊 當時的我如果不是預言家 誰才是預言家(背景為原告與被告會議之錄音內容) 21 113年2月20日 你很喜歡你的理念是你的事 可是可不可以不要用批評的強迫我討厭其他人 你覺得有立案才是有保障是你的事 可是可不可以不要批評其他老師 你覺得你的教室設計動線最棒也是你的事 可是可不可以不要批評其他老師 你覺得你的課最棒也是你的事 可是可不可以不要批評其他開課多元化的老師 我真的無法理解為什麼你一天到晚要批評別人 (雖然我現在也在批評你) 22 113年2月20日 我覺得我還是打起來放好了 全部都會放在精選 好讓自己以後好整理證據 一開始和玩轉溝通加盟時,執行長表示因我的學歷不是他要的,所以他沒辦法讓我加盟。
23 113年2月20日 後來他表示他請示過媽祖娘娘 眾多加盟者只有我連續9個聖杯 所以就算我的學經歷和我的個人風格不是他要的 也是很希望我能加盟 還很認真說服我房東(房東就是我媽) 24 113年2月20日 隔了一個多月終於開始師資培訓 師資培訓時執行長用ppt教 事前沒有把講義印出來給我 事後也沒有把ppt給我 25 113年2月20日 接著師資培訓只有兩堂課 師資培訓1堂講發展概論 一堂講開幕月的教案 包含教案在內 都只有用ppt沒有給過任何紙本 事後也沒有把ppt給我 26 113年2月20日 然而考核兩次我都沒有通過 考官只有執行長而已 沒有別的老師 27 113年2月20日 接著他說考核沒有通過無法加盟 會直接走違約 我表示:我願意付錢請他重新教我一次,但請務必把ppt先給我,我會自行列印出來。
他說:職場不是學校,沒有義務要給我ppt 28 113年2月20日 在培訓以及考核中一直強調 我的家人和我菜市場出身 所以說話方式不像老師,很粗魯 29 113年2月20日 培訓完道考核之中突然跟我說 我必須立案才能開業 如果沒有立案然後被檢舉 就會直接走違約 30 113年2月20日 考核的題目我也敢保證他從來沒有教過我 而我詢問他是否能告訴我 或者我先講看看請他幫我修正答案 他說:「不行,請你自己去問你的朋友」 直到今天,我依然不知道他的標準答案 31 113年2月20日 疑點1 考試題目是開放式答案,沒有所謂標準答案,也就是他不爽我,我就不可能通過。
疑點2 一開始說一個房間也可以,後來變成一定要立案。
疑點3 不給我ppt又說以後師資我必須要我自己培訓。
32 113年2月20日 在講解合約時,有聽他說「不可開放托嬰托兒,因為有其他分校用這個方法讓招生率提高,但是會這樣做的家長根本不是我的準客戶」 而在第一次考試完,我才知道我是唯一一名加盟主,根本沒有其他分校。
33 113年2月20日 疑點4 考核沒過不能加盟,那為什麼不是在考核完才簽加盟約? 疑點5 他要我每月繳交「學生資料」,但是合約裡載明是「人事資料」,人事資料於情于理都 是屬於「員工資料」。
疑點6 主打沒經驗也可以,主打手把手培訓,結果變成「職場不是學校」,如果不是想好好學,我實在無需加盟,我自創品牌事更好的方法。
34 113年2月20日 疑點7 我加盟他就是為了學他的經理,但他只給我教案,不告訴我應該怎麼教,這感覺很像,我加盟飲料店,他只給我材料,不告訴我糖水比例。
疑點8 開口閉口都是「如果xxx就走違約」,到底是不是要騙違約金,還是他本來就習慣威脅式溝通。
疑點9 教育業並非買賣業,每個老師每個教室都有自己的風格,可我聽他批評不下數十次別人都很爛(其中還有不少他的「好朋友」 ) 35 113年2月20日 考試疑點1 考試題目只要是開放式答案,我都沒有答對。
如:「為什麼要坐好」、「為什麼要排隊」、「不坐好怎麼辦」等 而考官只有他一人,他也沒打算告訴我答案,問他他只會請我自己想 辦法,說職場不是學校。
36 113年2月20日 考試疑點2 執行長說我每個活動之中都没有「轉場」,結果我在隨班實習的時候,老師在轉換活動時只有說:「好〜我們要收起來囉」 我們本身也有上執行長自己的課,他的轉場也是如此,而我詢問他所以我應該怎麼轉場,他又說:「你要自己觀察喔,職場不是學校,每個人都要直接告訴你解答喔」 37 113年2月20日 考試疑點3 「考核過了才能加盟」,那為什麼不是「考核過了才簽加盟約」呢?如果非要簽約先簽「培訓約」過了才簽「加盟約」,才是正常的吧 38 113年2月20日 仔細回想,我上次用「您」在當成與別人溝通的時候,是對一個瘋子客人,上上次是對一個低能員工。
那這次到底是對誰? 39 113年2月20日 為什麼....我沒有....這個教具.... 為什麼教具給一半........(背景為原告經營之玩轉學堂教學過程) 40 113年2月20日 一天不用奥步會死是不是 還偷偷請律師(背景為原告與被告對話紀錄) 41 113年2月20日 真的很好笑 反正這個訊息出去以後 他們又私下跟我說 他們很有心要開會 但是我一直不給他們確定的時間 一直不配合 我說我只是也要請我們律師來而已 她就就爆氣說 他們只是請他們的律師來跟我解釋合約 說我根本不需要請律師陪 從來沒有想過跟一個人講話要隨時錄音(背景為原告與被告對話紀錄) 42 113年2月20日 我不知道您有提供什麼給我耶? 全部都是我們自己想辦法去買 也要還給你嗎?(背景為原告寄發之存證信函) 43 113年2月20日 我不知道我學你開了什麼耶 這都是我去台南學回來的 怎麼是你教我的呢?(背景為原告寄發之存證信函) 44 113年2月20日 我不知道我學你開了什麼耶 這都是我去台南學回來的 怎麼是你教我的呢? 喔,而且我只是 把我原本的五顆星改成一顆星而已 我無法用我的名字幫你評價好評耶(背景為原告寄發之存證信函) 45 113年2月20日 對阿我怎麼可能知道有人會針對我 我還說自己是教室 我又沒有把頭撞壞(被告與他人之對話內容截圖,及部分對話內容) 46 113年2月20日 還以為不算詐欺,其實算欸! 讚喔1年到7年有期徒刑(貼圖) 47 113年2月20日 最好是在我們告你詐欺之前 好好的和解 把錢吐回來! 附表三:被告使用IG帳號「waawoo55」於限時動態發布之留言編號 發布時間 文字內容 1 113年2月12日 去年8月鬼月中旬,簽了一份加盟合約,加盟了一間也位於嘉義市的學齡前補習班,開始了我的地獄之旅,加盟總部當時以「方案1」無須補習班立案,說服我先加盟了以後再補上相關學歷以後再立案,但就在「加盟總部」自己立案通過以後,開始跟我說「如果因為沒有立案被勒令停業,那就開始走違約程序」。
反反覆覆的跑立案過程後,發現就連地點都需要重新選,導致目前的情況出現。
目前以委託律師律師處理,我也儘力修復我的心情,期待再次與各位相見,因目前的自己,對於學齡前的產業慎感失望,沒想過「加盟詐騙」這種事也會發生在這個產業上。
2 113年2月12日 如果你曾經參與過全台任一家「五感探索」 (最好是參加過Waawoo,但如果不是也沒關係) 且願意為學齡前親子空間盡一分心力 不讓詐欺學齡前補習班繼績橫行於世面 請私訊我見面訪問填寫問卷 附表四:被告於111年8月17日簽立之本票
發票人 票面金額 發票日 到期日 甲○○ 48萬元 111年8月17日 11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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