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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7號
原 告 張文雄
訴訟代理人 張耿維
被 告 占用嘉義縣○○○○○段000○00地號土地之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均不詳)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二週內,補正被告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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