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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61號
原 告 簡茂榮
簡煜文
簡煜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燕青
被 告 劉吳碧霞
吳坤麟
吳坤義
葉龍雄
葉月
葉秋菊
簡添進
黎澤花
蕭春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5萬元,則依原告擴張後之聲明,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為6萬4,855元,扣除原告起訴時所繳納之1萬9,711元,原告尚欠4萬5,144元裁判費未繳。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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