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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進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素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萬9,4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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