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FOX HOLDING s.r.o.
法定代理人 LIBOR PAV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成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健源
林信泉
林春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萬元(依上訴人之主張,係折合新臺幣【下同】123萬8,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91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佐榕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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