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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6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陳石礅
住○○○○○區○○里○○○路00○0號0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永森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所為之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惟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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