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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7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葉文瑞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鄭榮洲
鄭春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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