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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8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祈模、何祈榮、何香慧、何昭燕、何亮達、何宗穆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原告代位何宗積訴請將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嘉義縣○○鄉○○段○○○段00000○○段00000地號土地與嘉義縣○○鄉○○段000○號建物予以分割,顯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性質上即係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除非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遺產為分割,否則依法即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
請補正本件請求代位分割遺產,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部分遺產分割,若否,則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更正訴之聲明,且相關繼承登記資料已回,請提出閱卷聲請狀,並與書記官連絡閱卷時間到院閱卷。
二、請依繼承系統表,計算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逐一詳列後陳報本院。
三、請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正確之訴之聲明),及按被告及被代位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過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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