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訴,695,2024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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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95號
上 訴 人 BN000-A112028 年籍詳卷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BN000-A112028A 年籍詳卷
送達代收人 江鎬佑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吉良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5萬元,應徵裁判費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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