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訴,698,2023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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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98號
原 告 簡妤芳



被 告 財團法人嘉義市私立博愛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正男


訴訟代理人 劉瑞容
劉淑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土地部分按原告254分之85、被告254分之169之比例分配,建物部分按原告3分之1、被告3分之2之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土地、建物),兩造並未訂有不分割契約,亦無不可分割之情事,因兩造無法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規定,請求裁判准予變價分割,訴訟費用由兩造土地持分比例負擔。

二、被告則以:同意變價分割。

三、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又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分配: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7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土地、建物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

被告雖同意變價分割,然請求法院判決,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暨系爭土地、建物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兩造亦無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訴請分割系爭土地、建物,洵屬有據。

四、復按分割共有物,除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及共有物之性質外,尚應斟酌分得部分所得利用之價值、經濟效用等原則。

且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固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及上開事項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

系爭土地、建物分割方法,本院斟酌如次:㈠按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民法第799條第5項定有明文。

是共有人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倘係公寓大廈之專有部分,而無法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須採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之方法分割,共有人自應請求就該專有部分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合併分割,不得單獨就其中之一請求分割。

㈡系爭建物係屬一棟公寓建物的其中第1、2層,現無人居住使用,為原告所自承。

又系爭建物為一整體使用之建築物,依系爭建物之建築形態及使用情形,顯不宜以原物分配方式分割系爭建物。

系爭土地為系爭建物之坐落基地,系爭建物無從切割為數獨立之建物而分配於各共有人,須與系爭土地合併分割,故系爭土地亦不宜以原物分配方式進行分割。

又共有土地或建築物之分割,其目的在於促進共有人對於土地或建物之改良運用,以利共有物之利用,並避免共有人間因利用共有物產生紛爭,降低其可用性及經濟上價值,兩造均表明希望變價分割,而透過變賣方式,基於市場之自由競爭,可使系爭土地、建物之市場價值得以極大化,對於共有人而言,自屬有利。

故本院斟酌系爭土地、建物之型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兩造之利益及意願等一切情形,認為系爭土地、建物予以變價分割,以變價後價金就系爭土地部分按原告254分之85、被告254分之169之比例分配,系爭建物部分按原告3分之1、被告3分之2之比例分配為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系爭土地、建物因兩造無法自行協議分割,依前開說明,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如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附表一
土地部分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註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嘉義市 埤子頭 380之16 1056 10000分之254 權利範圍 財團法人嘉義市私立博愛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10000分之169、簡妤芳:10000分之85 建物部分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註 基地坐落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909 嘉義市○區○○里○○路○段000巷00號 鋼筋混凝土造;
住商用:七層 一層:42.28 二層:42.28 合計84.56 陽台:7.22、平台:7.95 全部 權利範圍 財團法人嘉義市私立博愛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3分之2、簡妤芳:3分之1 嘉義市○○○段000○00地號 共有部分 埤子頭段3911建號;
面積:1394.9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245 使用情形
附表二
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 負擔比例 1 財團法人嘉義市私立博愛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3分之2 2 簡妤芳 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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