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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號
原 告 李仲霖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被 告 王惠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2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另請兩造先具狀說明就勘驗系爭光碟之何分何秒處與本件何待證事實有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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