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45號
原 告 張皓鈞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被 告 周林素貞
林欽錫
許桂琴
翁甄珮
翁于舒
許昭玲
許雅婷
許雯涵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
00號
許壹晴
林大堯
林育慶
被 代位人 曾語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30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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