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訴,748,202402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宥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怡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5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