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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葉怡芳
相 對 人 羅垣釧(即羅源泉之繼承人)
羅煌棋(即羅源泉之繼承人)
羅素玉(即羅源泉之繼承人)
黃羅素秋(即羅源泉之繼承人)
被 告 羅源泉(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相對人羅垣釧、羅煌棋、羅素玉、黃羅素秋為被告羅源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起訴後,被告羅源泉於民國112年11月9日死亡,其配偶羅黃銀花已先死亡,子女羅垣釧、羅煌棋、羅素玉、黃羅素秋為其繼承人,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自應由羅垣釧、羅煌棋、羅素玉、黃羅素秋為被告羅源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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