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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永祥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鴻儒
林小娟
林小靖
林琬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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