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訴,784,202403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永祥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鴻儒

林小娟

林小靖
林琬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