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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劉煥彩
被上訴人即
被告葉上滋
追加被告葉和
共同
訴訟代理人許洋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212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03.25+296.02+7.75)平方公尺×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600元/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8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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