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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96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劉秀枝
被上訴人即
被告黃錦風
黃美雲
黃盈彰(原名黃錦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無因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6,357元【計算式:302,119×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30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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