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園
何建霆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祭祀公號何草
法定代理人 何茂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4,000元(計算說明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判決所載占用面積之合計 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364平方公尺 (計算式:150+98+116=364) 每平方公尺3,500元 1,274,000元 (計算式:364×3,500=1,27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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