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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07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本裁定第二至四項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前至本院閱卷。
二、提出被繼承人乙○○(Z000000000號)全部繼承人之最新現戶或除戶戶籍謄本;
前開之人如有未成年人、受監護(輔助)宣告者,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以上均不省略記事欄,請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
三、提出被繼承人乙○○之繼承系統表,並陳報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為何。
四、代位分割遺產案件應列被代位人以外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被代位人應列被代位人),並以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請具狀更正適格之當事人(如列非繼承人為被告應撤回,或追加未列被告之繼承人為被告)及正確之訴訟標的,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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