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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金柱
張金獅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游振文
訴訟代理人 游宜宏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萬5,113元【計算式:(被告江華庭占用土地面積32.73平方公尺×112年公告土地現值8,100元/平方公尺)=26萬5,1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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