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訴,808,20240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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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江華庭
被上訴人
即原告游振文
訴訟代理人游宜宏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萬4,347元【計算式:被告江華庭占用土地面積33.87平方公尺×112年公告土地現值8,100元/平方公尺=27萬4,3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30日
書記官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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