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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2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宥辰
被 告 統喨農產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邱永圳
被 告 黃秀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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