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訴,851,20240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51號
原 告 呂國詮
被 告 林青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嗣經本院以112年度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台幣2,32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對原告生送達之效力。

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