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重家繼訴,2,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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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
原 告 蘇亮全

蘇盈德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蕭道隆律師
唐淑民律師
被 告 蘇盈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羅素慧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73、75-77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並得委任代理人到場,惟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委任代理人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羅素慧(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民國112年6月25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均為其法定繼承人,應繼權利如附表二應繼分所示,應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配;

原告為被繼承人羅素慧支出喪葬費41萬8,000元及醫療費用2萬5,234元,應先取回。

又原告蘇亮全與被繼承人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被繼承人遺有前揭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扣除原告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權利後,兩造依前揭附表二應繼分所示,兩造各得3分之1;

再者,本件附表一編號1、2 所示土地、建物(下稱系爭房地)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公平原則,應將公同共有關係,依原告與被告之應繼分比例分割改為分別共有,為免公同共有關係久延,致影響彼此權益,符合共有人利益,因原告二人長期居住使用系爭房地,並由原告蘇盈德照顧原告蘇亮全生活起居,而被告蘇盈德有自己住所,且系爭房地為透天厝,僅單一出入口,無法分割區隔,主張由原告蘇亮全、蘇盈德各取得2分之1,被告依應繼分比例找補等語,並聲明:㈠原告蘇亮全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後取得1,360萬8,916元後,取得附表一編號1、2所示不動產所有權2分之1及360萬5,388元;

原告蘇盈德取得附表一編號1、2所示不動產所有權2分之1,編號76、77所示之機車及355萬5,387元;

被告蘇盈曉取得603萬6,387元;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或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原告二人主張被繼承人羅素慧於112 年6 月25日死亡,原告蘇盈德為其次子、原告蘇亮全為其生存之配偶、被告蘇盈曉為其長子,均為法定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均3 分之1 等情,有被繼承人、兩造之戶籍謄本(現戶全戶含非現住人口)影本、蘇盈曉戶籍謄本(現戶部分)(見調解卷第15頁,本院卷第61頁)附卷可稽。

被繼承人羅素慧未立下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全體繼承人亦未有禁止分割之協議,且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被繼承人羅素慧遺有附表一編號1-73及編號75之遺產,其總額為32,111,312元(附表一編號74不計入遺產總額)。

而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原告蘇亮全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取得之夫妻剩餘財產為13,608,916元,有被繼承人羅素慧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乙份(見本院卷第27-32頁、第35頁)附卷可稽。

被繼承人羅素慧於112 年6 月25日死亡,其與原告蘇亮全之法定財產關係於當日消滅,原告蘇亮全主張依法分配夫妻剩餘財產13,608,916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又被繼承人羅素慧所遺遺產總額經國稅局核定為32,111,312元,再加上附表一編號76、77各一部機車,價值各為25,000元。

另原告蘇盈德為被繼承人羅素慧支出喪葬費418,000元及羅素慧生前醫療費用25,234元(收據見調解卷第33-39頁);

及上開原告蘇亮全得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13,608,916元,被繼承人羅素慧可受分配之遺產總額為18,109,162元【計算式:32,111,312元+25,000元+25,000元-418,000元-25,234元-13,608,916元=18,109,162元】。

六、再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4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24條第1項、同條第2項第1款、同條第3項、同條第4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附表編號1之土地及坐落其上之編號2建物(門牌號碼為:嘉義市○區○○里○○路00號),目前係由原告蘇盈德、蘇亮全共同居住使用,而被告蘇盈曉其在外另有居住處所,且已長年未返回該處。

本院審酌上情,且該建物為透天厝,僅有一獨立出入口,不宜採原物分割方式分割,故由原告蘇盈德、蘇亮全按各二分之一之比例,保持分別共有。

被告蘇盈曉未分得不動產部分,以現金找補之方式補償之。

原告蘇盈德、蘇亮全已分得之不動產部分,其價值應自該二人應繼分扣除。

其餘動產部分,則按附表二兩造應繼分比例分配。

本院認以此方案分割,可保存不動產之經濟價值,並兼顧各繼承人之利益,為公平適當之方法。

七、從而,原告本於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羅素慧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並由兩造按附表一備註欄所示之分割方法取得,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八、復按因共有物分割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查分割遺產事件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由任一繼承人起訴請求分割,均無不可,且兩造均因本件裁判分割而互蒙其利,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故依上開規定,本院認裁判分割遺產訴訟,於法院准予分割,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時,仍應由兩造分別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較符合公平原則,此部分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爰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附表一:被繼承人羅素慧遺產明細(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編 號 種類 所在地地段、地號或 名稱 數量或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核定價額(新臺幣/ 元) 分割方法 1 土地 嘉義市○○段○○段0000地號 69.00 全部 483萬元 由原告蘇盈德、蘇亮全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比例保持分別共有。
2 建物 嘉義市○○段○○段000○號(門牌號碼:嘉義市○區○○里0鄰○○路00號) 103.20 全部 3萬2,000元 由原告蘇盈德、蘇亮全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比例保持分別共有。
3 存款 臺灣銀行嘉義分行 定期儲蓄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號 60萬元 如備註欄所載。
4 存款 臺灣銀行嘉義分行 綜合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號 6,097元 如備註欄所載。
5 存款 臺灣銀行嘉義分行 定期儲蓄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號 60萬元 如備註欄所載。
6 存款 臺灣銀行嘉義分行 定期儲蓄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號 100萬元 如備註欄所載。
7 存款 臺灣銀行嘉義分行 定期儲蓄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號 50萬元 如備註欄所載。
8 存款 臺灣銀行嘉義分行 定期儲蓄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號 100萬元 如備註欄所載。
9 存款 臺灣銀行嘉義分行 定期儲蓄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號 30萬元 如備註欄所載。
10 存款 臺灣銀行嘉義分行 定期儲蓄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號 60萬元 如備註欄所載。
11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定期儲蓄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0萬元 如備註欄所載。
12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定期儲蓄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25萬元 如備註欄所載。
13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定期儲蓄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50萬元 如備註欄所載。
14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定期儲蓄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50萬元 如備註欄所載。
15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定期儲蓄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60萬元 如備註欄所載。
16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定期儲蓄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0萬元 如備註欄所載。
17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定期儲蓄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35萬元 如備註欄所載。
18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定期儲蓄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40萬元 如備註欄所載。
19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定期儲蓄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50萬元 如備註欄所載。
20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定期儲蓄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0萬元 如備註欄所載。
21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定期儲蓄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60萬元 如備註欄所載。
22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定期儲蓄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30萬元 如備註欄所載。
23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定期儲蓄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45萬元 如備註欄所載。
24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定期儲蓄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25萬元 如備註欄所載。
25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綜合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7,434元 如備註欄所載。
26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定期儲蓄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50萬元 如備註欄所載。
27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嘉泰分行 活期儲蓄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元 如備註欄所載。
28 存款 匯豐商業銀行古亭分行 活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號 1元 如備註欄所載。
29 存款 陽信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綜合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4元 如備註欄所載。
30 存款 板信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活儲證券戶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29萬8,287元 如備註欄所載。
31 存款 板信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綜合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8元 如備註欄所載。
32 存款 板信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定期儲蓄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萬元 如備註欄所載。
33 存款 中華郵政嘉義彌陀郵局 活期儲蓄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4萬6,990元 如備註欄所載。
34 存款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綜合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7元 如備註欄所載。
35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南嘉義分行 綜合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元 如備註欄所載。
36 存款 凱基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定期儲蓄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30萬元 如備註欄所載。
37 存款 凱基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定期儲蓄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30萬元 如備註欄所載。
38 存款 凱基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定期儲蓄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25萬元 如備註欄所載。
39 存款 凱基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綜合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4萬1,650元 如備註欄所載。
40 存款 凱基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定期儲蓄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萬元 如備註欄所載。
41 存款 凱基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定期儲蓄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萬元 如備註欄所載。
42 存款 凱基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定期儲蓄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40萬元 如備註欄所載。
43 存款 凱基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定期儲蓄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35萬元 如備註欄所載。
44 存款 凱基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定期儲蓄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萬元 如備註欄所載。
45 存款 凱基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定期儲蓄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25萬元 如備註欄所載。
46 存款 凱基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定期儲蓄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20萬元 如備註欄所載。
47 存款 凱基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定期儲蓄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50萬元 如備註欄所載。
48 存款 凱基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定期儲蓄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30萬元 如備註欄所載。
49 存款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50萬元 如備註欄所載。
50 存款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80萬元 如備註欄所載。
51 存款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3萬0,176元 如備註欄所載。
52 存款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20萬元 如備註欄所載。
53 存款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萬元 如備註欄所載。
54 存款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20萬0,270元 如備註欄所載。
55 存款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20萬元 如備註欄所載。
56 存款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20萬0,270元 如備註欄所載。
57 存款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6萬元 如備註欄所載。
58 存款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20萬元 如備註欄所載。
59 存款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萬0,135元 如備註欄所載。
60 存款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綜合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3,581元 如備註欄所載。
61 存款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50萬元 如備註欄所載。
62 投資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91股(每股淨值10.9682元) 5,385元 如備註欄所載。
63 投資 群益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 帳號:918M0000000號 股票名稱:中鴻 2,000股(112年6月25日收盤價:24.55元) 4萬9,100元 如備註欄所載。
64 投資 群益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 帳號:918M0000000號 股票名稱:台新金 10萬7,049股(112年6月25日收盤價:19.15元) 204萬9,988元 如備註欄所載。
65 投資 群益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 帳號:918M0000000號 股票名稱:中信金 3萬5,000股(112年6月25日收盤價:25.1元) 87萬8,500元 如備註欄所載。
66 投資 群益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 帳號:918M0000000號 股票名稱:中鋼 2,000股(112年6月25日收盤價:29.65元) 5萬9,300元 如備註欄所載。
67 投資 群益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 帳號:918M0000000號 股票名稱:富邦金 1萬4,000股(112年6月25日收盤價:61.4元) 85萬9,600元 如備註欄所載。
68 投資 群益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 帳號:918M0000000號 股票名稱:開發金 11萬股(112年6月25日收盤價:12.7元) 139萬7,000元 如備註欄所載。
69 投資 群益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 帳號:918M0000000號 股票名稱:京城銀 2萬1,000股(112年6月25日收盤價:35.65元) 74萬8,650元 如備註欄所載。
70 投資 群益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 帳號:918M0000000號 股票名稱:國泰金 7,000股(112年6月25日收盤價:44.4元) 31萬0,800元 如備註欄所載。
71 投資 群益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 帳號:918M0000000號 股票名稱:元大金 10萬0,300股(112年6月25日收盤價:24.35元) 244萬2,305元 如備註欄所載。
72 其他 全支付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號 5元 如備註欄所載。
73 其他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年繳費鑫倍利終身保險(年給付)」 保單號碼:000000000000號 99萬3,514元 如備註欄所載。
74 其他 元大人壽元寶多利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 保單號碼:LTBB012427號 100萬3,472元 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
75 其他 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行第1302號保管箱內財物 51萬0,253元 如備註欄所載。
76 其他 機車 車牌號碼:000-000號 2萬5,000元 由原告蘇盈德取得。
77 其他 機車 車牌號碼:000-0000號 2萬5,000元 由原告蘇盈德取得。
78 債務 原告蘇盈德墊付被繼承人喪葬費用 -41萬8,000元 遺產債務。
79 債務 被繼承人生前醫療費用 -2萬5,234元 遺產債務。
備註:一、附表一編號1-73、75,合計為3,211萬1,312元。
二、附表一編號74為保險金,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
三、被繼承人羅素慧可分配之遺產為附表一編號1-73、編號75、編號76-77,扣除編號78、79之債務,總計為3,171萬8,078元;
又原告蘇亮全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360萬8,916元,扣除後可分配之被繼承人羅素慧遺產為1,810萬9,162元【計算式:(32,111,312+25,000+25,000-418,000-25,234)-13,608,916=18,109,162】。
四、被繼承人羅素慧可分配之遺產為18,109,162元,兩造每人可分得6,036,387元(計算式:18,109,162元÷3=6,036,387元)。
原告蘇盈德、蘇亮全取得編號1、2不動產各二分之一【計算式:(4,830,000元+32,000元)÷2=2,431,000元】,應予扣除;
原告蘇盈德另取得編號76、77機車兩部(計算式:25,000元×2=50,000元),亦應予以扣除。
故編號1、2不動產部分,由原告蘇盈德、蘇亮全,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之比例保持分別共有。
動產部分原告蘇盈德可分得金額合計為3,555,387元(計算式:6,036,387元-2,431,000元-50,000元=3,555,387元);
原告蘇亮全可分得金額合計為3,605,388元(計算式:6,036,387元-2,431,000元=3,605,387元);
被告蘇盈曉可分得金額合計為6,036,387元。

附表二:兩造應繼分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蘇亮全 1/3 2 蘇盈曉 1/3 3 蘇盈德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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