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懿慧
張樹霞
黃蔡宝猜
陳榮裕
黃加欽
林淑女
李秀娥
黃子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金土
林佩慧
游月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啊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利益應以上訴人上訴部分所增價額並依臺灣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後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02,54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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